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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安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2年03月08日 14:58 文章来源:

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,规范学校收费行为,健全收费管理机制,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一章 正常学费收费管理

第一条 学费的收费项目、收费范围、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依据教育主管部门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标准,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。为了维护学生利益,减轻学生负担,除了新生入学报到代理收取经学校核定批准的有关费用外,学校财务处不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代收有关费用。

第二条 各类研究生、本科生以及成教生(含高起本、专升本学生),必须在每年开学报到注册时,及时缴纳学费、住宿费、教材费等款项,凭交费凭条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,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,各院系不予注册。

第三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,由财务处和各院系(包括研究生学院、继续教育学院)共同负责。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:收费工作的统筹、协调和指导;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的确定;费用的具体收取;欠费学生名单的公布等。各院系的主要职责为:费用的催缴;学生注册的审核;学生涉及缴费工作的其他事项。各院系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学院的收费及票据发放等工作。

第四条 我校自2013年建立校园一卡通以来,学费、住宿费、教材费等不进行现金收取,学生通过自助交费机用银联卡自行交纳。学费票据在学生交费后,每月由卡务中心打票,整理后按院系下发,各院系应于每月15日之前领取上月学费票据(假期除外)。学费票据作为学校学费收入的重要票据,也是学生学习的正式票据证明,各院系应由专人负责学费票据的领取、管理和发放,并告知学生保存好学费票据,以免丢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

第五条 因家庭特困不能按时交费的学生可以缓交有关费用。缓交费用的学生人数由各院系掌握,但不得超过本院系学生总数的5%。各院系应在老生每学年开学报到一周内,新生进校一个月内,将因家庭特困缓交费用的名单和申请报财务处。各院系应对本学院的交费率负责,每年年底各学院的交费率应达到85%以上。

第二章 学籍变动收费管理

第六条 学生学籍发生变动,由教务处向财务处提供学籍变动信息。财务处根据学生学籍信息变动表,在学费系统里将学生班级和各费用信息修改后,学生自行进行交费。

第三章 学费减免管理

第七条 享受减免学费只限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,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申请减免。函授生、进修生及短期培训学生费用一律不得减免。

第八条 减免学费分全免、半免和部分减免三种情况。可以申请减免学费的人数应该严格控制。

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减免:

(一)属孤儿或单亲,无生活来源者;

(二)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又遭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来源受到重大影响者;

(三)老、少、边、穷地区的学生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学生,家庭收入困难者;

(四)其他特殊困难者。

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,除具备上述条件之一,还必须遵纪守法、思想进步、积极奋发、学习努力,道德品质良好。凡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处分和本学年有重新科目的学生,均不得申请减免。

(五)经我校选拔赴日本、韩国和我国台湾的大学交流学习的优秀学生。

第十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程序和办法

(一)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由家长所在单位或区、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,将报告交所在学院初审、主管院长签字并盖学院章。

(二)各学院将初审同意后的报告交学生处,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,方可正式予以减免。

(三)对当年新生原则上不实行学费减免。

(四)对于经选拔赴日本、韩国和我国台湾的大学交流学习的优秀学生,根据《延安大学学生赴国(境)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有关要求办理交流学习期间学费、住宿费用的减免事宜。具体名单有国际交流学院在确定赴国(境)外交流学习名单时向财务处提供,财务处在学费系统中做相应处理。

第四章 住宿费的管理

第十一条  凡我校研究生、本科生,住宿费按照教育、物价部门核验的标准收取,原则上不予减免。如学生上学期间不住宿,应向学院和公寓管理科提出申请,并持公寓管理科出具的不住宿的证明到财务处办理免交或退费手续。

第五章 留级、休学学生费用处理规定

第十二条  学生留级、休学的处理规定

(一)留级学生的学费按留级后新编入班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,并增加相应年度收费数据。

(二)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和住宿费,对于休学学生,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,本学年已交纳学杂费原则上不退,在复学时冲抵新编入班级的学杂费,如与原所在年级交费标准有差额则补齐应交费用或退多交费用。学生因应征入伍而休学的,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。

第十三条 学生因留级、休学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增减变动,由有关学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财务处,据以办理学费的变更。因主管部门未通过财务处而造成的漏收及多收,学校将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及经济责任。

第六章 有关欠费、退学退费的规定

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最新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章第十条“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”的规定,凡不缴纳学费者,学校不予注册。对于无故欠费的学生,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向所在院系公布名单(尤其是当年预毕业学生欠费名单),各院系应通过适当方式通知本人及其主要亲属,加大学费的催缴工作。

第十五条  对毕业离校前仍未缴清学费、住宿费、教材费等费用的学生,学校将暂缓发放毕业证书、就业报到证等。

第十六条  根据《陕西省物价局、省教育委员会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2000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陕价费调发〔2000〕78号)文件第七条规定,凡普通(成人)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,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、两个月以内、三个月以内、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第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,经学校批准,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%、30%、50%、75%后,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,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。

第十七条  被学校开除学籍、勒令退学,或触犯刑律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,其所缴的费用均不予退还。

第十八条  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,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管理部门签署证明后,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折算扣除后退还学费。

第十九条 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费手续: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;学院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;退学费的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退住宿费的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; 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;办理具体退费事宜。

 第二十条  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财务处负责解释,原《延安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》(延大校办发【2002】19号)同时废止。